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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3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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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州出台单行条例护航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本报讯

本报讯 5月25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当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州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

我州是蒙古族、藏族实行区域自治的自治州,不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就无法实现科学发展和长治久安。适应全省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的新形势新要求,制定《条例》引领和保障全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非常必要。为此,州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州委关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立法的重要指示,坚持立法需求导向,于2015年8月启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促进条例立法程序。在立法过程中,州人大常委会加强统筹协调,提前介入《条例》调研起草工作,积极向省人大及有关专工委汇报情况,并邀请有关单位领导和专家召开立法论证会,确保了《条例》制定工作的如期推进。《条例》草案先后经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十八次会议两次审议,于2016年2月28日州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条例》不分章节,共34条。内容涵盖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概念界定、权利义务、奖惩措施等各个方面。《条例》明确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自治州内一切单位、组织和各民族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重点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的主要职责进行了规范。为健全保障措施,《条例》对目标考核、表彰奖励作出了具体规定。《条例》还规定,每年9月为我州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集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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