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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书

债务人何德水:

原告青海硕茂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德水合同纠纷一案中,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2802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确认原告青海硕茂煤业有限公司和被告何德水于2021年4月23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于2021年10月19日解除;二、被告何德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青海硕茂煤业有限公司支付煤款126351.29元、利润100000元、合同保证金损失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6元,由被告何德水负担。鉴于我公司与林清波签有债权转让协议,现将该笔债权(包括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权利)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林清波,接到本通知后及时将该笔款项向林清波付清。

债权人、通知人:青海硕茂煤业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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