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占彪
在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大背景下,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与时俱进的实践理性和精准练达的鲜明制度,顺应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新形势、新使命,科学总结了党长期以来尤其是其原《条例(试行)》施行7年来的经验,实现了对象的全覆盖、责任的全链条、管理的全周期、促进了纪法的全衔接,体现了新时代管党治党理念的新变化、新思路、新方法、新特点,其中,“靶”“精”“连”“严”“柔”五字鲜明地体现出其时代特征。
“靶”字体现鲜明的政治导向。《条例》从《党章》这个总源头出发,以解决大党独有难题为主攻方向,将“两个维护”的要求贯穿始终,吸收18大以来党在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提炼为新的党规党纪,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个最能体现时代特征的思想作为指导思想,将习近平关于全面加强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首要纪律,以新经验扎牢制度的笼子,做到制度建设与时俱进,体现在坚定“四个自信”和坚决捍卫“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
《条例》在特定的时间节点进行修订,坚持靶向施治,针对性指向非常明显,充实违纪情形的内涵和外延,即反映了解决特定时期的新的目标任务,解决在实践中发现的一些新问题新变化。针对管党治党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四风问题”隐形变异,花样翻新,群众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比如一些干部在高压态势下依然不收敛不收手问题、比如故意规避集体决定、拉票贿选等新型违纪行为,《处分条例》进行了专门条款的调整处罚,以实现对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的强化约束。
“精”字体现规范的行文表达。《条例》以总则和分则的形式,明确了党纪总体要求和具体规定,以更加严密的逻辑把《党章》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要求具体化。“精”字还体现在精确强化文字表达,提高精确度、规范度。比如第17条、第20条及32将行为人责任细化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以区分处理。同时,规范条文表述,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再比如如第26条“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则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等等。
“连”字体现法纪德规范贯通。针对监督执纪发现的痛点难点问题,《条例》做到了真正的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纪法贯通。关于纪法分开,原草案70项与法律重合的内容被删除,强调党纪处分不可代替政务处分,从而解决了纪言纪语与法言法语重合的问题;落实纪法贯通要求,细化了纪法衔接的条款,比如已经政务处分的必须进行纪免处理;第44条对已经进行党内处理的还要建议党外进行处理;将党的纪律、国家法律和公民道德规范的关系准确运用于党员、国家和社会,强调法纪衔接明显。第7条与违反党纪与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追责得到衔接。此外,将原来一些适用相关兜底条款处理的违纪行为逐一细化,完善为具体的纪律条款,使党员行为边界更加明确,纪律标尺更加清晰。
“严”字释放全域整治强烈信号。《条例》通篇体现底线思维,全篇无几个“严”字,但严的氛围在不断聚集,让人越学习,越敬畏。以严明政治纪律,带动其他纪律从严;划定红线,强调追责,明确6类“负面清单”。与原《条例》相比,突出违纪处分“加码”,措施更加严厉,针对“四风”潜滋暗长隐形变异问题,《条例》完善了相关规定,增加了比如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条款。在监管空间既看线上,又看线下,既管自己,又管家人;既管行为,又管语言,既看后果,又看影响,持续释放出正风肃纪反腐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的强烈信号,推动正风肃纪向系统整治、全域治理提升转变,不断筑牢违纪“防火墙”,彰显了我们党推进自我革命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
“柔”字体现刚柔相济和人民情怀。一是强调百姓民本利益,将扶贫脱贫领域侵害、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以及利用宗教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行为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二是坚持严管与厚爱,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原则,体现在刚柔相济上,比如附则部分针对党纪追责的溯及力问题,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做到震慑和惩罚相结合,强调公平正义和教育感化,注重多元化处分手段;三是《条例》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区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纪律责任等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处理,把从严管理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如第5条“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将“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
(作者 中共海东市委党校 高级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