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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海西州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全州安全生产监督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特种设备、工贸等行业领域涉及的一般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能源等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鼓励企业内部职工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原则上实行逐级举报,举报人首先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所在地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未受理的,可向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举报。

第四条 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提倡实名举报)。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同时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同时提供通讯畅通的手机号码(匿名举报人联系方式应由受理部门指定1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联系)。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按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或生产经营单位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一般事故隐患,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具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其授权他人举报的不在奖励之列。

第八条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文字、图片、图文、视频等多种方式,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或者以市民热线、部门举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和网站来信来访等多渠道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各安全监管部门应主动将部门举报热线、网站等进行公开。

第十条 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准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

(二)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三)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十一条 安全监管部门对事故隐患举报应当按照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等程序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核查处理事故隐患的举报事项以及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县级及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事项。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三)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第十三条 对举报一般、重大事故隐患的,经调查属实并构成《安全生产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至第八款的,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对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奖励500元-3000元。

(二) 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3000元-30万元。

(三)举报人只能获得一次奖励,举报事项有交叉时,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多人多次多头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给予第一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五条 匿名举报查实后,由受理部门指定的专职联系人负责联系举报人,收集确认举报人身份、联系电话、银行账号等相关信息,核对无误后给予奖励。如举报人拒绝提供以上个人信息,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六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办理领奖手续。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自动放弃领奖权利。

第十七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漏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定期对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各地区安委办负责收集县域内举报奖励情况报至州安委办,州安委办负责收集州级举报奖励情况,并与县级报送情况统一汇总统计。

第十九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海西州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9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9月18日。

举报电话

海西州各地区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如下:

海西州安委办12350

格尔木市人民政府12345;格尔木市安委办0979-8432227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12345;德令哈市安委办0977-8219016

茫崖市人民政府12345;茫崖市安委办0977-8253034

都兰县人民政府0977-8232365;都兰县安委办0977-8235148

乌兰县人民政府12345;乌兰县安委办0977-8247110

天峻县人民政府12345;天峻县安委办0977-8266383

大柴旦行委0977-8281607;大柴旦行委安委办0977-8281159

海西州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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