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下班免费搭载住在同一小区的王女士, 结果发生交通事故致王女士受伤,李先生需要承担责任吗?
需要,但是好意同乘出事故,车主可适当减责。
《民法典》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驾驶人在未收取乘车人任何费用的情况下,允许乘车人搭乘其驾驶的机动车,行为符合社会道德和绿色出行理念,应受到鼓励和支持。发生交通事故后,
根据公平原则,应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民法典》对此予以了明确。无偿搭乘车辆,在我们身边时有发生。遇到确实需要帮助的人,明明可以让他人搭乘自己的车,但是又怕出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增设“好意同乘”条款,鼓励人们助人为乐,符合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
中共海西州委全面依法治州
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
海西州司法局 主办